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使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罪
- 審查證據方面是否明顯有錯誤
- 暫緩執行刑罰
摘要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使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罪」在主觀罪過方面,僅要求行為人具有“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意圖,而不要求一定要真的產生損失或獲得利益;此外,損失及利益亦非僅僅局限於財產性之損失或利益。
3. 上訴人過關進入澳門時,向警員出示他人身份證,更將有關證件持證人的名字聲報為自己的姓名,已經構成逃避警方的一般“邊境監控”措施。
4. 綜合考量上訴人的人格、犯罪情節、犯罪前後的行為表現可以發現,上訴人沒有珍惜曾經獲得的緩刑機會而改過自新,沒有從過往的刑罰中吸取教訓;同時,上訴人的守法意識低,對其行為的負面價值和危害性缺乏重視,對自己的行為缺乏約束。鑒於此,實在難以令人相信給予上訴人緩刑,其會約束自己日後的行為,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並重新納入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