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工作意外
原告主張事實責任
摘要
儘管在卷宗內存有和起訴狀中有附同能顯示原告在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至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期間在不同的醫療場所接受治療的種類、日期和費用金額,但這些文件並不能等同《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c項所指的事實主張或豁免原告主張其因是次工作意外而承受的傷患,在二零一八年八月五日仍沒有完全治癒和繼續有需要接受治療,並因此而支付了若干具體金額的費用繼續接受治療,直至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