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2/2018 20/2018 效力之中止
    • 主題

      - 中止效力
      - 暫時中止
      - 司法管轄權
      - 立法會
      - 中止議員職務
      - 可被中止效力的行為
      - 政治行為

      摘要

      I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6條(十)項規定,只有在中級法院同樣有管轄權審理對相關行為所提起的司法上訴時,才有管轄權審理中止行為效力的請求。
      II –中級法院沒有審判立法會全會所作行為的法定管轄權,因為《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6條沒有在任何一處賦予該法院此項權限。對於上述立法機關,中級法院僅僅被賦予了審理其主席【(八)項(1)分項】及執行委員會【(八)項(3)分項】的決定的管轄權。
      III –立法會全會根據《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3/2000號法律)第27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作出中止某議員職務的議決既不是行政行為,也不是可被中止效力的在行政事宜上所作的行為,而是政治行為。
      IV – 如該議決不具行政性質,那麼同理,立法會主席及執行委員會此前的行為也必然不具有行政性質,因為它們都是單純的準備行為。
      V –由於法院不具備審理該事宜的管轄權,同時在該訴訟形式中又不存在初端駁回,那麼只能駁回對眾被聲請人的起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