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3/2021 23/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錯誤適用法律
      - 詐騙罪/信用之濫用罪

      摘要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二、本案,兩名上訴人及第四嫌犯早在案發之前已計劃利用“配碼”借款賭博的方式欺騙被害人、獲得不正當利益;在向被害人交付港幣20萬元現金之後,第一上訴人收取了被害人依協議而交付的港幣60萬元籌碼,但僅進行了一次投注,輸掉港幣1萬元籌碼,便立即停止了賭博;接著,在洗手間,第四嫌犯帶走餘下的港幣59萬元籌碼;隨後,第二上訴人到來藉口制止賭博而將第一上訴人帶走;最後,三人利用第三嫌犯將帶走籌碼兌換成現金並據為己有。
      三、第一上訴人僅投注一次之後,即停止了賭博,完全違背常理,無法佐證兩名上訴人聲稱的只想詐騙彩金而並非意圖詐騙被害人本金的主張。綜合分析卷宗資料,尤其是第一上訴人於檢察院訊問筆錄及刑事法庭所作的首次司法訊問的內容,結合相關書證、扣押物、錄影資料及XX記錄,依據一般經驗法則,足以認定兩名上訴人及第四嫌犯實施了被指控之事實。
      四、原審法院於被上訴判決中適當闡述了對證據之分析,體現了自由心證的形成,不存在任何違反常理、邏輯和限定證據價值的規則之情形,不沾有兩名上訴人指稱之“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五、兩名上訴人及第四嫌犯與被害人之間,並不存在任何信任關係或受僱、監護等其他人身關係,其等使用“配碼”借款賭博的詭計,使被害人受欺騙而作出給付,進而將相關籌碼不法據為己有,最終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其等的行為構成被指控之《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款和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並不存在錯誤適用法律的情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