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9/2016 446/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對刑事案的標的之調查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聘用
      工資
      勞務關係
      日常生活用語
      第6/2004號法律第16條第1款
      僱用罪

      摘要

      一、 既然原審法庭已對嫌犯被指控的事實悉數作出調查,並最終把該等指控事實逐一認定為既證事實,那麼在嫌犯當初並未就自己被指控的事實提出答辯下,原審庭實在已對本案的刑事標的作出毫無遺漏的調查,因此原審的有罪裁判是無從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瑕疵的。
      二、 「聘用」、「工資」、「過程」和「勞務關係」等用語也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深入民心的用語。
      三、 原審庭是次認定的既證事實已完全符合8月2日第6/2004號法律第16條第1款所指的僱用罪罪狀,嫌犯的確是在故意下與不具備法律要求僱員必需持有的文件的人建立了勞務關係,嫌犯是罪有應得。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