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工作意外
鑑定
會診委員會成員意見不一
1. 根據法律規定,會診委員會由三名醫生組成,這三名醫生當中,一位由受害人指定、一位由保險實體提供、最後一位由法院委任,由此可見,會診委員會的機制完全能夠體現公平、公開原則及相關專業性。
2. 如果會診委員會的各個成員意見一致,法官的工作便相對好處理,因為理論上三位醫生總比一位醫生的判斷更為準確及穩妥,因此除非有更強烈的反對理由,否則一般會接納會診委員會的一致意見。
3. 但倘若會診委員會的三位醫生意見不一時,不代表法庭必須採納有關會診報告中的多數意見,因為如法庭認為該報告的少數意見,又或其他的鑑定報告或意見更具說服力,則法官在說明理由後便可引用之。
4. 根據《民法典》第383條的規定,“鑑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定出。”
5. 就暫時絕對無能力期間方面,雖然原審法庭採納了會診報告中的少數意見,但考慮到相關鑑定人為受害人的主治醫生,一直跟進治療該工人的傷患及出具病假證明(有關證明文件載有卷宗內),因此在他方當事人未能提出任何能夠質疑病假證明內容為虛假的情況下,按經驗法則和常理,原審法庭的決定並無不當之處。
6. 另外,針對左食指屈曲受限和右中指屈曲受限的長期部分無能力減值方面,會診報告中之多數意見完全沒有考慮《因工作意外及職業病引致之無能力之表(說明)》第八款F)及G)項所引入的年齡及傷患對職業影響程度的兩項因素,有關情況足以導致原審法庭不採信該會診報告中的多數意見。
7. 就左前臂疤痕的長期部份無能力減值方面,第40/95/M號法令的附件第28條a)項訂定“軟體組織:惡性疤痕”的無能力減值系數的幅度為0%至4%,雖然原審法庭採納了會診報告中之少數意見,但沒有解釋因何理由採納該意見而放棄採納同一報告之多數意見。考慮到會診報告中之多數意見清楚說明在受害人臂上的疤痕平滑,無造成手腕功能缺乏,從而認定不存在長期部分無能力之狀況,可見有關評定更具客觀性及說服力,因此應予以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