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過錯比例/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1. 根據已證事實,被害人之傷勢主要集中在雙腳,包括左足骰骨外側緣撕脫性骨折及右足拇趾軟組織挫裂傷,原因是被害人右腳被的士左前輪壓過,左腳被車身碰撞所致。
從上述被害人之受傷位置及傷勢分析,的確不需要肇事車輛車速特別快的情況下同樣可以造成,甚至在車速較慢的情況下,對被害人雙足的傷害,尤其是右足的輾壓傷來說,所造成的影響可能更深,因為右足承受車身重量的時間會越長。
因此,事發時嫌犯的車速為10至20km 與被害人身體之傷害(8%傷殘率)之間並不存有任何矛盾或抵觸。
經分析駕駛者以及行人的行為,尤其是行人魯莽過馬路的方式。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訂定原審法院訂定上訴人,即行人對是次交通事故需負90%過錯責任已沒有下調空間。
2. 從已證事實,尤其是第1點,可以得出一個關於肇事車輛“超速”相輔相成的認定,雖然當中沒有提及一個事發時具體的速度,但是,已說明了嫌犯未按交通規則依天氣和交通狀況以適當車速行駛,導致其無法及時將車剎停以避讓正急步橫過馬路的受害人。
既然超速是一個相對概念,不取決於實際行走車速,那麼,在已證事實中是否包括具體行車速度已經變得不是最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