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適用法律錯誤
摘要
1.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兩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3. 第一上訴人在收到上述禁制工程令後將之拍照轉發給第二上訴人,第二上訴人明確表示收到。這意味着,身為時任慈善會理事長的第二上訴人便有義務跟進禁制工程令事宜,立即暫停正在進行的維修工程。那麼,第二上訴人在明知禁制工程令的情況下,仍然讓工程繼續進行的行為,原審法院據此判處其一項「加重違令罪」在審查證據上符合邏輯及一般經驗,從中得出的心證結論並不存在明顯錯誤。
本案中,根據文化局職員及司警人員的巡查,有關工程對YYY造成了部分更改,甚至是破穿毁損等,從中原審法院推定上訴人存有令YYY損壞、變形的故意,有關的認定正確。
4. 原審判決認定的第1點事實指,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XXX院(YYY)」被評定為紀念物。既然如此,理應適用《刑法典》第207條第1款d項(參考b項之概念)之規定,而非第2款c)項所指之對象(具有重要歷史價值之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