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1/2021 66/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欠缺理由說明之裁判無效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無罪推定”及“存疑從無”原則
      - 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之犯罪

      摘要

      1.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判決書的要件)第2款規定,作為判決書要件之理由說明部分,法律要求判決當中: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闡述即使扼要但盡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該法條之規定並不要求法院必須在判決書內列明其賴以形成自由心證的各種證據的具體內容,也沒有要求解釋法院形成心證的心路歷程,法院心證之形成只需通過列舉證據適當予以呈現。
      2.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3. 無罪推定原則規定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9條,按照該條文,在有罪裁判轉為確定之前,所有人均應假定無罪。
      4. 存疑從無原則作為由無罪推定衍生而來的司法原則,其適用並不是隨意的,尤其於司法審判階段,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而行。
      5. 存疑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6. 並不是任何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均可構成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有關的懷疑是法官在形成心證之前就對相關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的懷疑,這種懷疑必須是合理及無法彌補的。
      7. 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1款處罰為取得任何進入澳門、在澳門逗留或許可居留所需法定文件者;該法條第2款亦處罰為取得任何進入澳門、在澳門逗留或許可居留所需法定文件,作出關於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身份資料的虛假聲明者。
      8. 上訴人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第三嫌犯來澳門定居,其婚姻狀況是令第三嫌犯取得澳門居住許可的唯一依據,其真實的婚姻狀況是不能以任何方式虛報的個人身份資料。
      9. 上訴人申報與第三嫌犯虛偽的婚姻關係,以家庭團聚為由,意圖令第三嫌犯取得澳門定居許可,上訴人的行為構成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之犯罪。
      10. 第6/2004號法律已被第16/2021號法律廢止,該第16/2021號法律於2021年8月16日公佈,在公佈之後滿90日起生效,即:於2021年11月15日生效。上訴人的行爲同樣構成第16/2021號法律第75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