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2/2015 748/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法庭應審理的問題
      判決無效宣告聲請機制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對案中所有證據的審議
      虛假文件
      《刑事訴訟法典》第155條

      摘要

      一、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
      二、 既然上訴庭已在上訴判決書中,審理了當時應予以審理的、由輔助人在針對原審無罪判決的上訴狀內僅實質提出的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瑕疵的上訴問題,上訴判決是無從患有《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所指的無效情況。輔助人實無權要求上訴庭再去審理其在上訴狀內為支持上述上訴問題的有效性而提出的種種事宜,當中包括其力指的虛假文件證據問題。
      三、 上訴庭是經審議屬於本案的所有眾多證據材料和附隨文件的內容,才去作出上訴判決的,而非祇透過審議本案的文件證據去為之。輔助人有關虛假文件據的論調祇屬其對證據的主觀看法,上訴庭因而當然不得在該判決書內,就她所謂的種種虛假文件作出任何宣告(見《刑事訴訟法典》第155條第1款首半部分或第3款所定的機制的運用前提)。輔助人顯然是借用判決無效宣告聲請機制,去表達對判決結果的不滿。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11/2015 748/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中置上訴
      對終結訴訟之裁判提起之上訴
      中置上訴方針對最終判決而提起的上訴
      獲判無罪者的中置上訴的訴訟效力
      《民事訴訟法典》第602條第2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397條第3款
      上訴庭的審理範圍
      瀆職罪
      事實審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證據的評價
      自由心證
      經驗法則
      原審判案理由的採納
      《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

      摘要

      一、 在本案中,四名嫌犯被控的瀆職罪獲原審法庭裁定為無罪,四人對此判決並沒有提出上訴,而刑事訴訟輔助人則對無罪判決提出上訴。
      二、 首三名嫌犯在原審庭發表無罪判決之前,曾就下列司法決定提起了上訴(亦即中置上訴):有關接納今輔助人當初申請成為輔助人的法官批示、刑事起訴法庭法官有關裁定首三名嫌犯就控訴書而提出的無效情事並不成立的批示、有關接納輔助人所提交的證人名單的法官批示,以及原審合議庭主席在某天庭審上發表的若干批示。
      三、 針對在原審法庭作出最終判決之前已有的中置上訴而言,上訴庭在原則上祇應審理原審最終判決上訴方在之前提起的中置上訴,但在若干例外情況下,在原審最終勝訴的一方可能繼續希望其在之前提起的中置上訴獲上訴庭審理,而在此情形下,原審最終勝訴方就應堅持要上訴庭審理其中置上訴。據此,《民事訴訟法典》第602條第2款起始部分所指的上訴,應被理解為在原審的中置上訴的上訴方針對原審最終判決而提起的終局上訴,而非指在原審時未曾提起過任何中置上訴的原審最終判決上訴方所提起的終局上訴。同樣,《刑事訴訟法典》第397條第3款所指的對終結訴訟之裁判提起之上訴,也應被理解為在原審的中置上訴的上訴方針對原審最終判決而提起的上訴,而非指在原審時未曾提起過任何中置上訴的原審判決上訴方所提起的終局上訴。
      四、 由於本案首三名嫌犯並未曾就無罪判決提出平常上訴,上述一切中置上訴因他們被原審最終裁定為無罪而不再產生訴訟效力(見《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所容許援引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02條第2款起始部分的規定)。
      五、 上訴庭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的結語內所具體提出的問題,因而毋須理會輔助人就其上訴情事不時向法庭呈交的一切陳述或聲請書信內容。
      六、 輔助人在針對原審無罪判決的上訴狀內,僅實質提出了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問題。
      七、 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據此,法庭在對構成訴訟標的之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八、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九、 上訴庭經審議和綜合衡量屬於本案卷宗的所有眾多證據材料和附隨文件的內容,並分析原審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認為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輔助人有關原審庭在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實不能成立。
      十、 這樣,上訴庭也得在完全採納原審庭的判案理由(見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亦可被援引適用於刑事上訴判決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的規定)下,維持四名嫌犯瀆職罪無罪的原判,而毋須再去審理輔助人在上訴狀內為支持其上述主張而提出的種種事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