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不適當持有設備及器具罪
- 量刑 說明理由
摘要
1.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訴人被查獲毒品外,亦被搜出電子磅、十數個透明膠袋等,上述扣押物再結合清晰的電話通訊紀錄,有關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販毒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根據原審已證事實,上訴人持有組裝透明膠袋、樽蓋及玻璃器皿,並用作吸食有關毒品之工具。
但是這些器具不具有專門性及耐用性的特點,對持有這些器具不能作出懲罰。
因此,本案中,應開釋上訴人被控的一項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
3.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販毒罪,特別是軟性毒品的不法販賣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越來越活躍,行為人亦漸趨年青化,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危害到公民,特別是年青一代的身體健康,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販毒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