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2/2020 973/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交通意外
      交通燈號的綠燈亮著
      進入十字路口前須調慢車速
      《道路交通法》第32條第1款第5項
      重型貨車
      超載行駛
      制動系統不及格
      在交通意外發生上的過錯責任
      過失殺人罪
      退休年齡
      《民法典》第342條
      經驗法則
      推定受害人承受了極大痛苦
      案件的具體索償訴因和請求
      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摘要

      一、 即使在本案的交通意外發生時,嫌犯所駕駛的車輛是可以根據當時亮著的交通綠燈向前行進,但嫌犯仍須在進入涉案的十字路口之前,調慢車速,以防發生意外(見《道路交通法》第32條第1款第5項的規定)。如嫌犯當時有按照此法定強制減速的規則去駕駛,便能避免其所駕駛的重型車輛在該十字路口前撞向受害人的單車。
      二、 嫌犯既然知道自己在該十字路口前的右前方視線被在旁的車輛所阻擋,且當時在其旁的這輛車亦已減速以先讓受害人的單車通過,那更應提高警覺和加緊注意該十字路口的情況,更何況嫌犯所駕駛的是一輛重型貨車,當時更是在超載7.75%之下行駛中、且制動系統是不及格的,這後兩項因素使其所駕車輛已不符合安全駕駛的條件。
      三、 換言之,綠燈燈號的亮着,並不可免除嫌犯對上述有關接近十字路口時須減速駕駛的交通規則的遵守義務。這是因為交通燈系統的功能祇是機械化地調節車輛的流量,因而並不能保證在綠燈亮起的情況下,嫌犯的駕駛行為是一定合法的,嫌犯的駕駛行為是否合法,仍須看有否強制性交通規則須由其去遵守。
      四、 綜上,嫌犯在交通意外發生一事上,是有過錯責任的。雖然受害人因是在違反了交通規則之下駛入案中的十字路口而有過錯,但嫌犯的過錯使其本人須在刑事上就受害人的生命的失去負責,嫌犯須被判處一項過失殺人罪罪成,即使其在意外的發生的過錯責任並非百分百亦然。
      五、 就交通事故的過錯責任在民事責任上的具體攤分問題,上訴庭根據上述既證案情和法律觀點,認為可把嫌犯的過錯比率定為百分之五十。
      六、 即使本澳一般正常退休年齡是65歲,但此並不排除個別人士具體仍工作至75歲的情況。
      七、 受害人在意外發生後不久便去世,但法庭根據經驗法則,可推定受害人在被重型貨車撞擊下、在失去知覺之前,必然承受了極大的痛苦(見《民法典》第342條)。
      八、 每宗案件的具體案情、索償訴因和請求均不盡相同,再加上上訴庭在判案時亦須遵守在民事索償中的不告不理或當事人自由處分等訴訟原則,因此在過往案件中判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水平並不能視為本案的先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