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再次調查證據
- 逃避責任罪
摘要
1. 原審法院對於透過錄影片段及證人證言而認定上訴人在駕駛時有受酒精影響的認定符合證據認定準則及經驗法則。然而,原審法院透過相關“酒精清除率”對上訴人事發時的血液酒精含量作計算及推定則有待商榷。
本案中,原審法院採用了“酒精消除率”的推算方式判斷上訴人在事發時的血液酒精含量,而這一方法並非相關法律及法規所確定的檢測方式。因此,原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時違反了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患有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2. 雖然上訴人提出再次審查證據的請求,但是由於沾有審查證據有明顯錯誤瑕疵的事實涉及醉酒駕駛和逃避責任兩項罪行,本院未有條件進行再次審查證據。因此,須將卷宗發回初級法院,以便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規定,由另一合議庭對整個訴訟標的作重新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