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刑罰的選擇
- 緩刑
摘要
1. 從《道路交通法》第90條中可清晰看到,上訴人所觸犯的醉酒駕駛罪是一故意犯罪,而非過失犯罪。而上訴人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28克/公升,且在案發時上訴人在遇到警方查車行動時故意駛走,從中可以顯示上訴人的故意程度不輕。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已有相同的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