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9/2013 539/2013/A 效力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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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9/2013 431/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及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 連續犯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客觀綜合分析了審判聽證中上訴人及另一名嫌犯所作之聲明、被害人及屬第一嫌犯之證人在審判聽證所作之證言,兩名司警人員在審判聽證中證言及司法警察局之化驗報告,原審法院並根據案中的其他文件書證,以及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為共犯實施了的將假貨幣轉手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經分析有關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聯同他人共實施了八次使用偽造信用卡的行為並無明顯錯誤之處,亦沒有違反“疑點利益歸於嫌犯”原則。


      2. 本案中,上訴人是了解到整個犯罪的計劃及協議的,上訴人以共犯的身份指揮是本次犯罪計劃的,亦參與了有關犯罪的實行。基於上訴人清楚知道整個犯罪協議的內容,尤其上訴人是與另一同案有計劃、分工合作地把犯罪計劃實現。
      因此,上訴人的行為以共犯方式觸犯八項將假貨幣轉手罪,而非觸犯《刑法典》第227條的贜物罪,原審法院在法律適用問題上亦沒有出現任何缺失。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上訴人所實施的假貨幣之轉手行爲,並未出現任何誘發或促使上訴人多次犯罪的外在因素,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罪過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即使上訴人以類似的犯罪手法實施了相關犯罪行爲,這些因素亦不能起到相當減輕上訴人罪過的作用。

      4. 上訴人觸犯的八項將假貨幣轉手罪,已遂的六項各項可被判處最高五年徒刑。而未遂的兩項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四個月徒刑。上訴人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六項假貨幣轉手罪,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每項一年徒刑;上訴人以直接共犯及未遂方式觸犯兩項假貨幣轉手罪,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每項九個月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在犯罪競合方面,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合共判處三年六個月實際徒刑,符合《刑法典》第71條的相關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9/2013 345/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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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9/2013 275/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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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9/2013 476/201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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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