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行政行為通知的缺失、說明理由之義務、聽證、紀律處分
摘要
- 通知並非行政行為的組成部份,而是因其而衍生的行為。通知的功能主要在於讓利害關係人知悉有關行為之內容及其他相關有用資料。
- 基於此,通知的缺失並不導致被訴行為的無效或可撤銷,充其量也只是導致被通知的行為不生效力而已。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c)項之規定,當作出與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要求或反對全部或部分相反之決定之行政行為,須說明理由。
- 而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 任何公職人員均不能私自更改或使用任何虛假文件,有關行為違反了作為公務員應遵守的無私及熱心之義務,應予以處罰。
主題
行政行為
退休工齡
扣除
善意原則
摘要
1. 上訴人自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至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期間,獲知四十五次發薪行為中均沒有作出反駁和爭議。故沒有扣除供款的發薪行政行為已在法律程序內確定下來而不得再爭議,申言之,即這段期間內沒有作扣除之退休金及撫恤金的供款的法律狀況亦不能再爭議。
2. 若上訴人早已知悉行政機關有作出違法行為,但不適時提出,而是留待其認為對其私利最佳時機方提出爭議,則明確是有違《行政程序法典》第八條第一款的善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