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摘要
1.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上訴人為一約20歲的成年人,亦有工作經驗,故此,原審法院在聽取了上訴人的聲明,其餘證人,包括上訴人的辯方證人的聲明後,不採信上訴人的聲稱,幫戀人前往馬來西亞取貨物樣品而對毒品完全不知情的解釋並未明顯違反任何經驗法則。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販毒罪,判處9年3個月實際徒刑,實在没有減刑空間。
主題
保險公司
保險計劃的推銷手法
蓄意隱瞞
誤導
投訴
消費者
消費權益的捍衛
誹謗罪
故意
《刑法典》第12條
摘要
一、 上訴人與嫌犯在本刑事卷宗內的爭拗,乃源於嫌犯當初向上訴人任職的保險公司,以書面投訴上訴人在向其推銷保險基本計劃時的手法有蓄意隱瞞和誤導的成份、上訴人的誠信有問題。
二、 由於原審法官已在事實審層面認定了嫌犯寫投訴書的目的是為了爭取其作為保險公司客戶的權益,以希望獲退回已繳付的兩年年費,所以上訴庭亦完全認同原審法官有關認定在本案內並未有充份資料以顯示嫌犯是故意在上述投訴信內誹謗上訴人的看法。
三、 的確,消費者因出於捍衛自身消費權益而作出的投訴舉措,應被視已排除了誹謗的故意。
四、 誹謗罪是故意罪,無故意便不成罪(見《刑法典》第12條)。
主題
- 量刑
- 緩期執行徒刑
摘要
1. 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搶劫罪,可被判處一年至八年徒刑,刑幅達七年,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一年三個月實際徒刑已十分接近法定的最低刑罰,並沒有減刑的空間。
2.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搶劫罪屬本澳常見犯罪,其犯罪故意程度甚高,不法行為亦是嚴重,對他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及社會安寧均造成嚴重影響。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犯罪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