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3/2001 35/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預備性預審
      - 強制措施
      - 擔保及禁止離境

      摘要

      (譯本)
      一、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規定所指的進行準備性預審的期間,不具有行為期間的性質或下令期間的性質,而是具有警誡性質的期間。
      二、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 與<澳門刑事訴訟法典> 不同,未載有規範禁止離境強制措施存續期間的規定。
      三、因此,考慮到該強制措施的性質及效力,不可相信立法者以無限期設訂該強制措施,解釋者應引用<澳門民法典>第9條的規定,以便為該強制措施定出一個存續期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3/2001 55/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強烈(充分)犯罪跡象
      - 販毒罪
      - 共同犯罪
      - 強制措施
      - 羈押
      -<<基本法>>第25條

      摘要

      一、 構成刑事起訴法官自由心證的必要條件是具有<<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a)項所指的犯罪行為強烈跡象,而這種強烈跡象並非一定反映確定的事實,而是表示依案中收集的表面證據足以顯示嫌犯有刑事責任及可能被判有罪。
      二、 如跡象所顯示嫌犯觸犯的販毒罪具共同犯罪形式,只要有充分跡象顯示各嫌犯共同的故意,而無需每個嫌犯在身上都藏有毒品或實際進行毒品交易的行為。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甚本法>>第25條所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僅可在相同的條件下才有適用的前提。上訴人不能以 他案作出的司法決定為標準指摘其他不同司法決定違反這項原則。
      四、 在涉嫌第193條第3款中所列舉的任一罪名時,法律推定為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規定的適用要件,並且法院必須適用第186條對嫌犯施於羈押的強制措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3/2001 32/2001-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刑事訴訟的足夠原則
      - 先決問題
      - 證據的再次調查; 要件

      摘要

      (譯本)
      一、在刑事訴訟上,“先決訴訟” 是與犯罪事實主要內容有關的問題,以便在其基本要素方面澄清有關不法行為。
      二、再次調查證據的聲請,為中間裁判的標的,且其接納取決於以下各要件的一併成立:
      - 向被上訴的法院作出的口頭聲明須已作紀錄;
      - 上訴須以<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400 條第 2 款所指的瑕疵為依據 (但該等瑕疵須源自上訴所針對的裁判書本身內容或該等瑕 疵是從該裁判書及經結合一般的經驗規則所得的結論);
      - 上訴人(在結論後)指明須再次調查的證據,並須說明有關每一項證據的應予澄清的事實及應再次調查的解釋理由;
      - 須有足以確信再次調查容許避免訴訟發回作重新審判的理由,即憑再次調查讓事實在上訴法院得到擴充或澄清,從而消 除對上訴所針對的裁判所指責的瑕疵。
      三、上訴人並無指明認為應予以再次調查的證據,而指明了有關每一證據的用作澄清的事實(且再次調查證據非為“新審判”),因此該請求明顯理由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3/2001 16/2001-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再次調查證據
      - 合議庭裁判的瑕疵

      摘要

      (譯本)
      如出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任何一種瑕疵,且已在第一審審判聽證時作紀錄,方可接納再次調查證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3/2001 21/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持有禁用武器罪
      - “工具”
      - 利器

      摘要

      (譯本)
      一把鋒刃長19.5公分的菜刀,納入在<<刑法典>>第262條第1款所規定的禁用武器概念內,而非第3款的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