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多項)“盜竊”罪
犯罪的持續
要件
摘要
一、“連續犯”的概念應被定義為:“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多個從本質上來講保護“同一法益”的罪狀,而實行的方式在本質上“相同”,相關行為“在時間上相近”,而且是受到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的誘發(它要求“在具體個案中”對其進行審查與衡量)。
二、要(特別)注意的是,上述導致行為人“重複作出行為”的“外在情節”必須一直存在,從而顯示出(亦因此解釋了)一種“較輕的過錯程度”,而當行為人先後作出多項行為,在“犯罪過程”中“逾越”、“克服”或“繞過”各種障礙(及抵抗),改變外部狀況以使其符合他的意圖及目的,並由他“對外部狀況進行掌控”(而不是被其所控制),則不構成連續犯。
決定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