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臨時居留許可(續期)
前提
“通常居住”
事實事宜
善意原則
摘要
一、“通常居住”(為確定某人是否在澳門通常居住之目的)屬於一項可進行司法審查的“不確定概念”,確認其存在(與否)的決定應基於已認定的“事實”和“事實事宜的裁判”中所列明的事實而作出。
二、“通常居住者”的身份必須代表一個具有一定時間跨度及質量程度的“事實狀況”,因為該身份還要求具備某種“連結因素”的性質,顯示出“與某地”(或地區)“具有緊密且實際的聯繫”,有在此地居住以及擁有和維持居所的真正意圖。
三、因此,並不僅僅要求“親身出現”在某一地區作(單純的)“逗留”(即所謂的“體素”),而且還要求在逗留時具有(真正的)“成為該地區居民的意圖”(“心素”),這個意圖可以通過其個人、家庭、社會及經濟日常事務等多個能夠顯示“切實參與及分享”其社會生活的方面予以評估。
四、由於已確認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聲請人並沒有在澳門特區“通常居住”,因此行政當局必須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而該決定並不違反“善意原則”。
決定
- 上訴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