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註銷澳門居民身份證
中止效力之請求
前提
“難以彌補的損失”
(“不可逆轉”;“不能容忍”)
摘要
一、針對某一行政行為提起的以宣告其非有效為宗旨的司法上訴並不具有“中止效力”。
但必須承認,在有些情況中,立即執行行為有可能會產生當事後證實行為屬無效或存在將其撤銷的理由時已無法消除的效果。
正是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立法者才允許私人採用“中止行為效力”的訴訟手段,以此來避免行政當局執行有關行政行為,令其產生法律和實質效果,從而對獲得勝訴的私人造成無法挽回或難以彌補的局面。
中止效力的請求關乎(儘管只是暫時)保全財產完整性或有爭議的法律狀況的需要,並相應地保障決定的真正及實際執行和上訴的用處。
因此,它作為具保全性質的從屬訴訟手段,目的在於避免司法體系(正常)運作所帶來的“遲延風險”方面的不便。
二、只有“積極”行為或“具有積極內容的消極”行為才可以被中止效力。
三、對一名年近20歲、在本地出生且經常而持續地在此生活的(之前一直都是)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在不清楚其是否持有任何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旅行證件,亦同樣不清楚她的任何“家屬關係”的情況下,註銷其澳門居民身份證,令其“必須前往澳門以外的地方”,這構成《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的“難以彌補的損失”概念中受法律保護的“損失”。
決定
- 上訴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