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7/2021 22/202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無償還能力
      (宣告無償還能力對已訂立的法律行為的)效力
      設定抵押的預約合同
      特定執行

      摘要

      一、“破產程序”-其原則適用於“無償還能力”程序-主要有兩個目的,分別為:“對企業進行重整”及/或“保護其債權人”(不同時期的法律制度或多或少地採納了其中一種“模式”)。
      二、宣告“無償還能力”的(財產方面的)“首要效力”之一,就是對財產進行司法扣押,其旨在實現兩個不同的目標:財產的“保存”(“穩固”),及後續的“變賣”,所有債權人都將參與該程序,並根據其權利的“性質”受到平等的對待。
      三、鑒於被告已經被宣告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況”(作出此項宣告的判決在上訴人提出相關請求時已經轉為確定),沒理由不適用(而且應當對所有自稱為其債權人的人適用)法律的規定,亦即:在“為債權人利益作清算”的程序中,就其聲稱(對無償還能力的被上訴人)擁有的債權提出“清償要求”。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