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9/2021 34/202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可上訴性

      摘要

      一、雖然《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上訴權 ”,但無疑應將之視為一項所有人都享有的“由一個較高審級的法庭對已作出之裁判進行複審”的“基本權利 ”。
      根據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0條而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基本法》(自身)第36條關於“訴諸法律並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和第41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規定,我們認為前述結論是理所應當的。
      二、儘管我們也希望-理論上-確立一項(完全且)涵蓋範圍能夠令所有人都滿意的“上訴權”,但要考慮的是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關於“不得提起上訴之裁判 ”的相關規定。
      三、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e項、f項及g項的規定,中級法院所作的一份確認初級法院對被告之前被科處的且已轉為確定的兩項單項刑罰進行“併罰”之決定的合議庭裁判,針對該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不應接納:(被告因以實質競合的方式觸犯兩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而分別被科處)一項“9年徒刑”和一項“6年3個月徒刑”,(而根據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的規定,該罪的刑罰幅度為每項“5年至15年徒刑”)。
      四、事實上,既然決定科處上述單項刑罰的兩份合議庭裁判均已“轉為確定”,看不出怎麼能有效地援引這兩份裁判和相關“刑罰”(中的任意一項),(以此)作為提起新“上訴”—在本案中為“平常上訴”—的理由,以便對其是否恰當作出倘有的(重新)審查。
      五、不過有人會說,目前所討論的是一項“11年徒刑的”—新的—(將上述兩項單項刑罰進行併罰後的)“單一刑罰”,而作為參照標準的刑罰幅度為9年至15年3個月徒刑,因此(為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g項規定的效力),它(同樣)亦屬於“可科處的刑罰超逾10年徒刑”的情形。
      然而—我們看到,針對初級法院作出上述併罰的裁判已經向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故“第二審級”已獲保障,同時並不存在“永無休止”或“永無窮盡”的上訴)—現在所涉及的(僅僅)是向本院提起的上訴,我們認為它偏離(亦違反)了上述法律條文所確立(和擬實現)的規範。
      相關規定只是將對所實施的“犯罪”(或者,若屬“犯罪競合”的情況,則為“每項犯罪”)“可科處刑罰的份量”作為—中級法院所作的確認裁判—具有可上訴性的前提,(完全)不考慮“數罪併罰時可科處的(單一)刑罰”(或併罰後所科處的單一刑罰)。

      決定

      -不受理上訴.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備註 :- 根據表決結果,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司徒民正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