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上訴
- 案件實體問題
- 上訴勝訴
- 再答辯
- 對案件之審查或裁判造成的影響
- 適度原則
摘要
一、當上訴法院審理不涉及案件實體問題之上訴時,僅在所作之違反對案件之審查或裁判造成影響時方可裁定其勝訴,因此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628條第3款的規定,除非上述影響因相關違反而屬明顯。
二、為著《民事訴訟法典》第628條第3款的效力,當所作之違反具有重要性時,則對案件之審查或裁判造成影響。
三、為著《民事訴訟法典》第628條第3款的效力,當相關批示不影響案件的常規進程時,不僅是當不影響案件被適當調查及討論以便確保作出公正裁判,而且還不影響最終判決中對案件根本問題的審理之時,有關之違反不具重要性。
四、只要被告曾經有機會在嗣後,尤其是辯論及審判聽證和作出判決前的法律陳述中就相關問題發表意見,那麼不接納被告為就對反訴的抗辯進行防禦而作的再答辯的這一違反便不影響案件的審查或裁判。
五、在上訴法院為《民事訴訟法典》第628條第3款的效力,判斷有關之違反對案件之審查或裁判所造成的影響時,還應考慮上訴勝訴給案件帶來的損害,即考慮上訴勝訴導致的損害是否超過所作之違反所導致的損害。倘若超過則不應裁定上訴勝訴。
決定
-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裁判,中級法院應該對所提起的其它幾個上訴作出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