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1/2023 45/202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決定

      決定駁回甲提出的澄清或更正裁判的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0/2022 45/202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 評審標書委員會委員的評分

      摘要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及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而採取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依據因而未能具體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的情況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
      二、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應能讓一個普通行為相對人還原相關行為作出者的認知和評價過程。
      三、在通過公開競投或書面諮詢程序作出判給的個案中,問題的關鍵是行政當局在判給行為中是否就該判給作出適當的理由說明,而非組成評審委員會的某一委員是否就其本人的具體評分說明了理由。
      四、在本案中,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核准的《詢價方案》及《承投規則》中列明了所有對投標人遞交的標書進行評估所應考慮的具體因素及所應遵循的標準,評審標書委員會及其委員須根據這些因素及標準對投標人提交的“承投方案”與《承投規則—項目要求》中列明的技術規格及內容的符合程度作出考量,給出相應的評分。
      五、評審標書委員會委員在評分時無疑受到各項(技術性)指標的限制,但同時也獲得了上述評分標準所給予的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根據其本人對投標公司提交的方案與《承投規則》的要求之間的符合程度作出的自由評估給出他們認為合適的分數。
      六、即使評審標書委員會的評審結果是行政當局作出判給的關鍵所在,評審標書委員會的其中一位委員未就其在承投方案項目的評分作出特別的理由說明並不會引致行政長官作出的批給行為沾有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關鍵在於,綜合考慮《詢價方案》及《承投規則》中已列明的各項(技術性)指標及評審所採用的標準,各投標公司(包括現被上訴人)能夠理解在“承投方案”項目獲得某一分數的理由,繼而能採取法律手段維護其正當權益。

      決定

      合議庭裁定行政長官及甲提起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並將案件發回中級法院,以便在不存在其他障礙的情況下就乙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其他問題進行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