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刑事訴訟程序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合議庭裁判的對立
- 同一法律問題
摘要
一、刑事訴訟中,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如中級法院就同一法律問題,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宣示兩個合議庭裁判,則檢察院、嫌犯、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得對最後宣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以統一司法見解。
二、有關裁判應該是在同一法律範疇內作出的;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應該在被上訴合議庭裁判之前作出、並已經轉為確定;被上訴合議庭裁判是不得接受平常上訴的裁判;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必須在自最後作出的合議庭裁判確定之日起計的30日內提起。
三、為著可以認定有關合議庭裁判就同一法律問題出現互相對立的情況,必須具備:
- 裁判中的對立應是明示的,而不僅僅是隱含的;
- 由兩個裁判所決定的問題應是相同的,而不僅僅是相類似的。有關裁判所立足的基本事實,或者說對法律問題的解決是核心和必需的事實應該是相同的;
- 出現互相對立的問題應該是基本的問題,也就是說,對具體案件的裁判而言,有關法律問題應是決定性的。
四、如果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認為,對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的理由說明部分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而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認為,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在針對刑事判決提起的上訴中所作的合議庭裁判,那麼在這兩份合議庭裁判之間不存在就同一法律問題的分歧。
決定
-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