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在司法上訴中遞交之證據的可接納性
- 終審法院的審理權
- 經證實的不遵守澳門法律的情況
- 虛假聲明
- 適度原則
摘要
一、關於是否可以接納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證據的問題,本終審法院向來認為,在司法上訴中,上訴人不能聲請調查他本可以在紀律程序中聲請但卻沒有聲請調查的證據,除非在紀律程序中他不被允許提交證據。
二、這一觀點並不適用於所有個案,而只適用於那些所涉及的是一個紀律程序,以及其他那些可能出現的利害關係人的所有辯護手段都得到保障,因而具有充分辯護機會的情況。
三、在對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所提起的行政司法裁判上訴中,終審法院不審理事實方面的事宜(《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7條第1款及《行政訴訟法典》第152條)。
四、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49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在事實事宜的審理中違反了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終審法院有權審理與事實事宜有關的問題。
五、如果聲請人在以投資不動產為依據申請臨時居留的行政程序中,在已經離婚的情況下謊稱自己仍為已婚,以便維持其前妻以聲請人配偶的名義聲請的居留許可,那麼便構成經證實的不遵守澳門法律的情況。
六、除例外情況以外,在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行政當局所作出的決定不受法院審查。
七、終審法院一直認為在審議行政機關是否遵守適度原則時,只有在行政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該原則的情況下,法官才可介入。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