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紀律程序
- 科處更重的處分
- 辯論原則
- “不得重複審理”原則
- 職務上的關係不能維持
- 撤職
摘要
一、在紀律程序中,當出現對事實的法律定性變更和科處較預審員所建議更重的處分時,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當局應將有關變更告知嫌疑人,必須遵守辯論原則。
二、如嫌疑人被指控違反了因第15/2009號法律第11條第1款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16條主文部分的強制性規定而適用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9條第2款b項和第4款所規定的熱心的一般義務,應該說嫌疑人所擔任的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的職務並不包括在涉案違紀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之內,因此,看不到對“不得重複審理”原則的違反,行政當局可以將嫌疑人所擔任之職務視為一項加重情節,因此對此情節作出考量是合法的。
三、即便是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6條第2款所規定的,經衡量在程序中證實的加重情節之特別價值後,可以科處比原來可科處於該個案者較高等級的處分的情況中,若是科處撤職處分(在本案中,撤職被中止支付退休金四年的處分所替代),行政當局也還是不能免於就職務上的法律狀況不能維持作出預判,因為這是《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5條第1款所規定的科處開除性處分的要件。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