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1/2018 77/2017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在司法上訴案中將該訴訟方式所專有的請求與命令作出應作之行政行為的請求合併
      - 請求的非法合併
      - 在公開招標中對身為競投公司股東或隸屬於其所在集團的其他公司的經驗作出評價
      - 公開招標方案
      - 身為競投公司股東或隸屬於其所在經濟集團的其他公司的規模與經驗

      摘要

      一、能否在司法上訴案中將該訴訟方式所專有的撤銷或宣告行政行為無效的請求與命令作出應作之行政行為的請求合併取決於是否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03條所規定的提起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的前提,具體為:
      - 出現默示駁回的情況;
      - 或者已透過一項行政行為拒絕作出內容被限定的某項行為;
      - 又或者已透過一項行政行為拒絕就有關要求作出判斷。
      二、如果公開招標的方案規定競投公司的規模與經驗這項的分數為16分,那麼依據證明其他公司的規模與經驗的文件對競投公司作出評價的決定便違反招標方案,即便上指其他公司是競投公司的股東,或隸屬於其所在的經濟集團亦然。

      決定

      A) 合議庭裁定兩司法裁判的上訴部分勝訴,駁回在司法上訴中針對兩被上訴人提出的作出應作之行政行為的請求;
      B) 其餘部分,裁定兩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