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與犯罪有關之物件的喪失
摘要
為了能夠以《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的規定為依據宣告物件喪失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至關重要的是法院認定滿足適用該規定之前提的事實,亦即相關物件用於或預備用於作出某一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又或者是由該不法事實所產生。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宣告屬被告所有之手提袋(或公文包)喪失歸澳門特區所有的決定,並命令將手提袋及其中的物品歸還被告,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的其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