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交通意外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意外過錯的百分比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連帶責任
損害賠償
財產損害
非財產損害
一、如對事實事宜的裁判未見沾有“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而從中可得出結論,即交通意外的被害人對於意外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則以該等事實事宜為基礎所作出的認定意外的發生屬於“被告的完全過錯”的裁決並無不妥。
二、當存在多個主體時,債既可以是“共同”之債,也可以是“連帶”之債。
若為前者,且存有單獨一個債權人和多個債務人,則該債權人只能要求每個債務人履行債的一部分。
在這裡,與多個主體相對應的是同樣存在的“多項關係”。
若屬連帶之債,則債權人可以要求每個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此處存在“眾多債務人之間的相互代理關係”。
如果是有“多個債務人”,那麼規則是“共同之債”,因為澳門《民法典》第506條規定“債務人間或債權人間之連帶關係,僅基於法律或當事人之意思而產生時方成立”。
由於本案不屬連帶之債的情況,故不能認定“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與被告/民事被請求人具有連帶責任”。
三、根據第57/94/M號法令第23條第2款規定,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應對“因死亡或身體侵害所引致之損害賠償”作出賠償。
這樣,不論是產生自“身體侵害”的“非財產損害”還是“財產損害”(所提到的“薪金損失”正屬於這種情況),都在賠償義務的範疇之內。
四、“非財產損害”賠償的目的是給被害人以安慰,以減輕侵害所帶來的痛苦,或者如果可能的話,使其忘卻痛苦,因此其宗旨在於在使被害人體會快樂及滿足的時刻,從而盡可能抵消其承受的精神痛苦,另外還要考慮,在這些事宜上,“象徵性或寒酸的金額”是不合適的,同時又不能給予“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得利”,這就要求法院使用衡平的標準,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持續不斷地去進行調整。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