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1/2023 127/202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1/2023 96/202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澳門居民身份
      - 行政行為無效
      - 行政行為的主要要素
      - 假定效果(《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

      摘要

      1. 行為的主要要素是指任何導致有關行為無法被定性為行政行為的重要要素,或其欠缺嚴重到使行為應被視為無效的要素。
      2. 在一般行政行為的共有要素之外,還存在一些因應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和情況而應被視為不可或缺的要素,也屬於行政行為的主要要素。
      3. 澳門立法者對澳門居民身份的取得及澳門居民身份證的發出制定了嚴格的法律制度,經第63/95/M號法令修改的第6/92/M號法令、第19/99/M號法令以及第8/2002號法律先後就澳門居民身份證制度作出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及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1條和第3條專門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作出規範,界定了永久性居民的範圍,當中對子女如何取得澳門居民身份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訂立了嚴格的標準,將“在澳門出生”及“出生時父親或母親是澳門居民”作為子女取得澳門居民身份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先決條件。
      4. 如果利害關係人不符合法定條件,有權限當局當然不可向其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如果是嗣後才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行政當局理應宣告有關行政行為無效,並註銷已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否則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尤其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以及第8/1999號法律第1條的規定。
      5. 在本案中,行政當局首次向上訴人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的行為確實欠缺根據該行為的具體情況而應被視為“主要”的要素(即上訴人因其父親為澳門居民而具有澳門居民身份這一事實的真確性),因此有關行為屬無效行為,而隨後換發及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行政行為亦屬無效。
      6.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的規定,無效的行政行為原則上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利害關係人可以隨時提出無效主張,行政機關或法院亦可以隨時宣告行政行為無效;在某些情況下,立法者賦予原則上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的無效行為某些法律效果。
      7. 時間的流逝不足以令無效行為產生法律效果。該效果只能「按法律一般原則」產生,如保護信任、善意、平等、公正無私、適度、公正、不當得利及實現公共利益等原則。可以依據這些限制行政當局的原則去解決某一無效行政行為而衍生的不公正情況。
      8. 如果是個人自身的行為(如脅迫或犯罪,甚至是單純的欺詐或惡意)導致行政行為無效,那麼絕不能賦予其對其有利之假定之效果。
      9. 是否適用第123條第3款所賦予的權力,“保留”從無效行為中衍生的某些法律效果,屬於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範圍。
      10. 在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如不涉及須透過被限定的決定解決的事宜,則行政當局所作出的決定不受法院審查,除非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11. 在審議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諸如適度原則、信任原則、公正原則及善意原則等一般行政法原則的問題時,只有在行政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該等原則的情況下,法官才可介入。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實體提出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維持被上訴的行政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31/202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101/202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長期部分無能力
      - 非財產損害賠償
      - 責任分擔

      摘要

      一、在訂定因長期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的損害賠償金額時,法院應考慮《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並按照《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的規定適用衡平原則,但並不妨礙考慮其他已認定的有關事實,如受害人的年齡、受傷害前的身體狀況、現行之薪酬及工作、學歷、其在受害前後職業上之期許等等。
      二、立法者將非財產損害的範圍限定為那些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的損害。
      三、對非財產損害的彌補亦遵循衡平的標準,考慮每個個案的具體情節,衡量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責任人和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以及司法見解通常所採用的賠償標準等等。
      四、駕駛者在公共道路駕駛車輛時,應根據天氣情況、路面狀況、交通狀況及其他特殊情況而調節車速,使車輛可在前方無阻且可見的空間內安全停車,以及避開在正常情況下可預見的任何障礙物。
      五、另一方面,行人應在供行人使用的路徑或通道上通行,行人在車行道上通行時,不應影響車輛行駛。行人應使用有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橫過車行道;如果在50公尺距離內沒有經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時,行人可以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人行橫道以外的地方橫過車行道,但有義務注意來往車輛的距離及車速,以快速和安全的方式通過。
      六、如果案中認定的事實顯示駕駛者及行人均違反了道路交通規則,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釐清每個涉案人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所起的作用,從而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比例。

      決定

      合議庭裁定民事請求人甲提起的上訴敗訴,乙的上訴部分勝訴,改判該保險公司向民事請求人支付長期部分無能力及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合共770,000.00澳門元,以及按照70%的比例承擔民事請求人將來接受止暈等對症治療而產生之費用的相關賠償,直至達到承保限額;倘有超出的部分,則由被告(第二民事被請求人)按上述比例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57/202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