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欠缺說明理由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第二嫌犯是負責管理監控名單的警員,其明知第一嫌犯不具權限知悉被監控人士紀錄及知悉第一嫌犯會將有關資料透露予他人,其意圖為第一嫌犯獲得不正當利益,在未經許可下,明知不可仍然先後兩次分別親身及指使下屬在治安警察局的“BLS系統監控名單及失證系統”中查核他人的被監控狀態等內部機密資料,之後將有關資料告知第一嫌犯,再由第一嫌犯將有關資料洩露予他人,從而違反了其在職務上應遵守的無私與保密義務。
基於以上客觀事實,原審法院在結合案中的所有證據後並作出衡量,所形成認定上訴人知悉其行為的違法且故意為之是符合一般經驗法則,原審法院亦作了詳細的說明,不存在上訴人提出的原審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的規定的情況。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