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紀律懲戒權、追訴時效、說明理由方面之矛盾、撤職處分
摘要
- 根據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69條第3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107條第(11)項以及第7/2004號法律第17條之規定,被訴實體(檢察官委員會)毫無疑問對司法上訴人具紀律懲戒權。
-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9條第3款之規定,相關的紀律追訴時效在提起紀律程序時已被中止,故不存在追訴時效已完成的情況。
- 違紀行為在作出時不具公開性,與其後認定因刑事案件審判和相關裁判的公開而對檢察院產生的負面影響並不存在矛盾衝突,兩者是兼容的。
- 倘司法上訴人僅是承認無法否認的客觀事實(瞞報財產),但就主觀違法意圖方面則選擇罪過程度較低的過失,被訴實體認定其沒有作出完全的自認和表現出真誠悔意並沒有任何事實前提錯誤。
- 考慮到司法上訴人隱瞞財產行為的性質,相關目的和事後在紀律程序的表現,以及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所肩負的職能,被訴實體對其作出的撤職決定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