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違令罪
事實審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親屬證人
控方警員證言
誣告
虛假證言
《刑法典》第329條
《刑法典》第324條
警員在報案事宜上的處理方法
投訴
叫囂
摘要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法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及其內提到的證據材料,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
三、 的確,雖然嫌犯在一審庭審上的陳述及其兩名親屬證人的證言與兩名控方警員證人的證言存在相異甚至對立之處,但這並不妨礙原審庭在綜合分析在庭審上所取得的所有證據後,按照經驗法則及一般常理,在取信警員證言的情況下,去認定案中的事實版本。凡作出誣告或虛假證言者,是須負上《刑法典》第329條或第324條所指罪名的刑責,原審庭正是不相信兩名警員證人會冒著犯上此等罪名的風險去故意誣告或指證嫌犯犯下違令罪。
四、 在法治社會下,嫌犯如對治安警員在涉及其女兒的報案事宜上的處理方法不滿,理應考慮由其女兒向治安警察局局長反映或投訴,而不是選擇在警員辦公地方叫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