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量刑
摘要
上訴人在觸犯本案犯罪事實時已具多次吸毒的犯罪前科,但其仍未引以為誡,不知悔改,再次觸犯相同的罪行。從中可以得出以前的判決對上訴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不能阻止他再犯相同罪行的結論。上訴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他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對已具多次觸犯涉及毒品犯罪前科的行為人再次給予緩刑的機會將不能達到對該類罪行一般預防的要求,亦未能遏止其他人犯罪。
主題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在量刑時,法院亦須考慮上訴人並非本澳居民,來澳犯罪,並與他人共同決意,分工合作地誘騙受害人金錢,且詐騙的金額亦相當巨額,為自己和他人獲取不正當利益。因此,上訴人被判處三年九個月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沒有減刑的空間。
2. 由於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仍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