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交通事故
過錯責任比率
精神損害賠償
賠償金法定利息起算日
終審法院
統一司法見解
一、 嫌犯和索償人在交通意外中的過錯責任比率,須根據原審法庭已查明的事實去確定。
二、 精神損害賠償金須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的規定去釐定。
三、 本案賠償金按照《民法典》第793條、第794條第2款b項和第4項、第795條第1款和第2款等規定所當然衍生的法定利息的起算日,須根據終審法院在該院第69/2010號案2011年3月2日合議庭裁判書內所作的統一司法見解去確定。
交通事故
結論性語句
既證事實
永久局部傷殘的賠償金
精神損害賠償
賠償金法定利息起算日
終審法院
統一司法見解
一、原審法院不得把民事索償書內的某些本屬在法律上的結論性語句,視為既證事實,即使其認同該等語句亦然。
二、索償人因交通意外而身受的永久局部傷殘是可獲獨立的賠償金。
三、精神損害賠償金須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的規定去釐定。
四、本案賠償金按照《民法典》第793條、第794條第2款b項和第4項、第795條第1款和第2款等規定所當然衍生的法定利息的起算日,須根據終審法院在該院第69/2010號案2011年3月2日合議庭裁判書內所作的統一司法見解去確定。
《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和第3款
精神損害賠償金
《民法典》第556條和第557條
醫療費賠償金
法定利息始算日
終審法院
統一司法見解
一、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法庭所認定的相關既證事實,認為上訴人在《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和第3款起始部份的規定下,應獲比原審法庭判出者更高的精神損害賠金。
二、 而就未被原審法庭接納的兩筆醫療費索償金額而言,上訴庭認為尤其是因應涉及民事索償的相關既證事實所反映的情況,上訴人依照《民法典》第556條和第557條的規定,是完全有權收取該兩筆醫療費用的賠償。
三、 上述賠償金按照《民法典》第793條、第794條第2款b項和第4項、第795條第1款和第2款等規定所當然衍生的法定利息,須依照終審法院在該院第69/2010號案2011年3月2日合議庭裁判書內所作的統一司法見解去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