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即使在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了初步的肯定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上訴的適時性
- 緩刑的廢止
1. 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在2011年10月28日被通知廢止緩刑的批示,十天的上訴期應該在2011年11月7日結束。
然而,原審法院考慮到上訴人處於監獄服刑狀態在2011年11月15日作出批示,認定其為合理障礙,並接納上訴人在2011年11月22日提起的上訴。
考慮到有關上訴人在獄中服刑的狀態已由原審法院宣告為合理障礙,而上述批示未被提出異議,因此,有關決定已轉為確定,上訴法院不能更改相關決定。
故此,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應被視為適時。
2. 上訴人在緩刑期間再次故意觸犯相同的犯罪,從中可明顯總結出原審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而對上訴人重返社會不再犯罪所寄予的期望已完全落空,是次判決處罰的目的已不可能通過緩刑的方式來達到。
適度原則
自由裁量權
法律之所以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以便決定是否作出及如何作出行政行為時,或決定行政行為的內容時,是因為考慮到在行政活動上的某些事宜,行政當局是最具條件決定是否作出和如何作出行政行為以及決定其行政行為的內容的機關。因此,行政機關運用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作出行政行為時,如没有偏離法律藉着賦予自由裁量權以規範一特定事宜時擬達致的立法目的,或在運用明顯錯誤的技術準則作出行為,則法院不得介入對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