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合議庭就法律事宜和純粹結論性事宜所作的被視為不存在的回答
- 謹慎義務
- 處分原則
- 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民事賠償請求
- 死亡
- 所失收益
- 死者收取未來薪金的權利
摘要
一、合議庭就“被告在作出有關行為時應該注意,並能注意,但無注意”這一問題所作的回答應被視為不存在,因為它其中有部分屬於法律事宜,另一部分則屬於純粹結論性事宜。
二、如果雖然違反了謹慎義務,也產生了結果,但是在違反義務和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那麼便不存在結果過失犯罪。
三、如在相關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提出了民事賠償請求,則法官不得判處高於所請求的數額或有別於所請求的標的,因為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64條第1款的規則。
四、被害人一旦死亡,就無法以所失收益的名義獲得假設其仍然活著並有工作能力的前提下將來可以得到的薪金的權利,因為法律人格隨死亡而終結。
五、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或原則給予第三人假設被害人仍然活著並有工作能力的前提下將來可以得到的薪金。
決定
- 合議庭裁定第二被請求人甲的上訴敗訴以及兩請求人乙和丙的上訴部分勝訴,判處第二被請求人甲因死者喪失生命權而支付1,000,000.00澳門元的款項,至於其餘部分則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