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文件的附入
- 證據的程序外效力
- 《民事訴訟法典》第468條及第446條
- 輔助性事實
- 調查基礎表
摘要
一、法官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68條的規定在程序進行過程中就附入文件的必要性所作的判斷應該是一個初步的判斷,因為很多時候法官還沒有掌握所有能夠令其十分肯定地說出文件是否必要的資料。
二、為《民事訴訟法典》第446條之效力,並不要求兩個訴訟程序當事人的一致性。在新的程序中,(通過證言或鑑定結果而形成的)證據被非在其本人參與的程序中提供證據或利用證據的人使用是沒有關係的。該條並不反對這點;只要求證據所針對的人在另一案件中也是當事人,並且證據是在其參與辯論聽證的情況下調查取得的。
三、《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所規定的中級法院的權力可以依職權行使。
四、將輔助性事實列入調查基礎表的標準更多的是一個實用性的標準。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兩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