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20 14/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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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6/2020 14/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非法工作
      - 例外

      摘要

      一、除非屬第21/2009號法律第1條第3款所規定的例外情況,非本地居民應取得給予僱主的預先行政許可方可合法在澳門工作,否則將被視為非法提供工作。
      二、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2條(一)項的規定,非澳門特區居民在未持有為他人進行活動所需的許可下從事活動被視為非法工作,即使無報酬者亦然,但同一法規第4條第1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不在此限。
      三、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4條第1款(一)項至第3款的規定,當符合下列條件時,非居民提供工作或服務不視為非法工作:1)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企業與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有協定;2)協定的目的在於進行指定及偶然性的工程或服務,尤其是提供指導性、技術性、品質監控或業務稽核的服務;3)非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時間不得超過每六個月內連續或間斷四十五日,該六個月期間由非居民合法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日起計。
      四、如果從案卷內所認定的事實中可以看到利害關係人在沒有取得應有之許可的情況下在澳門提供工作,因為她接待顧客並向顧客銷售產品、收款及整理文件,超出了在香港的企業與澳門的企業訂立的協議中所指的提供技術支持以及與招聘、監督和培訓本地員工相關的服務的範疇,那麼應將其所提供的工作視為非法工作。

      決定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