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擔保性支票
- 保證
摘要
一、擔保性支票是指為確保履行債務而向某人簽發的支票,在簽發時是空白的,用於之後當被擔保的債務未被適當履行時填寫;或為遠期支票,即完整填寫,但所載之日期為實際出票日之後。
二、擔保性支票不是保證,因此不必遵守保證的要件。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