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兩願離婚
(判決轉為確定)
過錯之宣告
終止同居
“追溯離婚效力”
在單獨的訴訟中提出的請求
摘要
一、在確認和宣告“兩願離婚”的判決-當中並無說明“離婚理由”-轉為確定後,旨在宣告其中一名(前)配偶具有過錯的請求已不可行,即便是在單獨的訴訟之中。
二、澳門《民法典》第1644條第2款允許配偶中的任一方聲請“將離婚效力追溯”至“終止同居之日”。
三、然而,(如上述法律條文所示),該請求的前提是相關日期(終止同居之日)必須是已“認定”的。
四、如婚姻的解銷是基於“兩願離婚”(完全不涉及所指的“終止同居”),那麼這種情況不能適用澳門《民法典》第1644條第2款的規定。
決定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