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3/2021 4/202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兩願離婚
      (判決轉為確定)
      過錯之宣告
      終止同居
      “追溯離婚效力”
      在單獨的訴訟中提出的請求

      摘要

      一、在確認和宣告“兩願離婚”的判決-當中並無說明“離婚理由”-轉為確定後,旨在宣告其中一名(前)配偶具有過錯的請求已不可行,即便是在單獨的訴訟之中。
      二、澳門《民法典》第1644條第2款允許配偶中的任一方聲請“將離婚效力追溯”至“終止同居之日”。
      三、然而,(如上述法律條文所示),該請求的前提是相關日期(終止同居之日)必須是已“認定”的。
      四、如婚姻的解銷是基於“兩願離婚”(完全不涉及所指的“終止同居”),那麼這種情況不能適用澳門《民法典》第1644條第2款的規定。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