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公務上之侵占
- 盜竊
- 濫用信任
- 特別關係的表面競合
- 明示補充的表面競合
摘要
一、公務上之侵占罪是基於行為人的特殊身份(或履行的特殊職務,這當中包含了此人與犯罪標的財產之間的關係)的加重盜竊罪,或者是基於公務員身份的加重濫用信任罪。
二、在公務上之侵占和信任之濫用之間以及在公務上之侵占和普通盜竊之間存在著特別關係的表面競合,適用公務上之侵占的法定罪狀,因為它是基於行為人身份的特別犯罪。
三、加重盜竊罪與公務上之侵占之間的關係是明示補充關係的表面競合,所以根據《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結尾部分的規定,不適用公務上之侵占的刑幅,而是適用更重的加重盜竊的刑幅。
決定
- 裁定上訴部分勝訴,並裁定被告甲以正犯方式實施了一項《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公務上之侵占罪,處以3(叁)年9(玖)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