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紀律程序
撤職處分
事實事宜
終審法院的管轄權
自由裁量權
適度原則
“勞動關係的不可維持性”
摘要
一、終審法院對“就事實事宜所作的裁判”的審查權由(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條的規定而補充適用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49條第2款所界定,根據該款,“不得變更上訴所針對之法院就事實事宜所作之裁判,但其違反法律要求以某一特定類別之證據方法證明某事實存在之明文規定,或違反法律訂定某一證據方法之證明力之明文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在司法裁判的上訴中-本案就是這種情況-終審法院不能審查各審級在證據方面形成的心證;但可以確認(並宣告)該心證的形成存有法律障礙(當在進行事實審的過程中違反了法律規定或原則時),因此它是一種“限於查明事實過程的合法性,而不直接涉及該等事實是否存在”的審查。
二、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中,只有在發生“嚴重不公平或明顯錯誤”時,法院才能介入。
三、僅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官才可對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該原則作出審議。
四、如果處罰批示轉用了紀律程序的總結報告,而在該報告中又得出了與該程序嫌疑人的“勞動關係無法維持”的結論,那麼就不能說處罰批示沒有對該“情節”作出考量,因為該“報告”是終結整個程序的最後(紀律)決定的組成部分。
決定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