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行為效力的中止
- 第三人利益
摘要
考慮到《行政訴訟法典》第33條的規定,請求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申請人不能為第三人的利益辯護,因此該等第三人利益的損失不視為《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要件中的損失。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