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10/2018 76/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非合同民事責任
      - 損害
      - 長期無能力
      - 收入能力的喪失
      - 喪失收入能力之賠償金額的計算
      - 衡平
      - 非財產損害

      摘要

      一、因長期部分或全部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是可以獲得賠償的,即使受害人仍保持受傷前所賺取的薪酬亦然。
      二、在計算因長期部分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的賠償時,法院應當考慮《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根據該法典第560條第6款規定,適用衡平原則。
      三、可獲賠償的非財產損害是那些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的損害,賠償金額由法院按衡平原則定出。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將喪失收入能力和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分別訂為4,100,000.00澳門元(肆佰壹拾萬澳門元)和700,000.00澳門元(柒拾萬澳門元),其餘部分維持被上訴合議庭裁判中的裁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