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非合同民事責任
- 損害
- 長期無能力
- 收入能力的喪失
- 喪失收入能力之賠償金額的計算
- 衡平
- 非財產損害
摘要
一、因長期部分或全部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是可以獲得賠償的,即使受害人仍保持受傷前所賺取的薪酬亦然。
二、在計算因長期部分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的賠償時,法院應當考慮《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根據該法典第560條第6款規定,適用衡平原則。
三、可獲賠償的非財產損害是那些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的損害,賠償金額由法院按衡平原則定出。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將喪失收入能力和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分別訂為4,100,000.00澳門元(肆佰壹拾萬澳門元)和700,000.00澳門元(柒拾萬澳門元),其餘部分維持被上訴合議庭裁判中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