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盜竊
- 搶劫
- 犯罪未遂
- 竊取
- 犯罪既遂
- 實際控制
- 相對穩定
摘要
一、盜竊罪和搶劫罪中的竊取是使物品脫離其原本之持有者或擁有者的實際控制,並進而為違法行為人所控制的行為。
二、竊取行為只有在違法行為人對物的控制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即當行為人躲過了受害人、當局或者幫助受害人的第三人的反應的即時風險時才算完成。
決定
A)裁定上訴勝訴,廢止被上訴裁判,並認定被告以正犯及未遂方式觸犯一項加重盜竊罪,根據《刑法典》第22條第3款、第67條第1款a項和b項以及第198條第1款a項的規定,判處其1(壹)年6(陸)個月的徒刑;
B)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所有法院具強制性的司法見解:
一、盜竊罪和搶劫罪中的竊取是使物品脫離其原本之持有者或擁有者的實際控制,並進而為違法行為人所控制的行為。
二、竊取行為只有在違法行為人對物的控制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即當行為人躲過了受害人、當局或者幫助受害人的第三人的反應的即時風險時才算完成。
C) 命令執行《刑事訴訟法典》第426條的規定。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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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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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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