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致死交通意外
- 非財產損害之賠償金額
摘要
一、法律將非財產損害的範圍限定為那些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的損害。
二、損害的彌補要遵循衡平的標準,考慮每個個案的具體情節,衡量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責任人、受害人和獲償人的經濟狀況,以及司法見解通常所採用的賠償標準等等。
決定
合議庭裁定第三及第四民事被請求人提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將對被害人的生命權、對其配偶及每名子女所受之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分別減為900,000.00澳門元、200,000.00澳門元及100,000.00澳門元,但維持中級法院對被害人所受之非財產損害所訂定的賠償金額,並附加根據本終審法院2011年3月2日在第69/2010號案中所作的合議庭裁判計算的法定利息。